(历史同人)给古人直播从重婚案庭审开始+番外(116)
姜海蓝翻看着合同,“被告和原房主是在2022年10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正好是在原告的工作人员带被告看过房屋之后,正好证明了被告因为原告提供的中介服务,知悉原房主在出售房屋并认识了原房主。”
“原告为被告提供了中介服务,被告通过原告结识了原房主,双方却越过原房主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这是对原告的违约。”
“原告方认为,被告的举证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
廖宗虹举证之后。
朱凌薇问,“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提交?”
姜海蓝说:“没有了。”
廖宗虹回答,“没有。”
朱凌薇说:“法庭调查结束,对于对方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当庭予以确认;对于对方提出异议的证据,本院在判决书中予以确认。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
“姜海蓝卡的是时间。”
程昱语气平淡。
荀攸道,“但是这个案子,我觉得双方都说得有一定的道理。”
董昭顺着他的话往下一想,确实,姜海蓝的意思是,原告为被告介绍了房源,带被告看了房子,并为他和房子主人沟通了房款。
被告是从原告这里获知了售房信息并认识了房子主人,可他最后却背着原告同房子主人买卖了房子,理应向原告支付中介费。
但被告觉得,原告没有为他谈成房子买卖,他是之后凭自己的本事和房子主人谈成买卖,买下了房子,就不应当给原告中介费。
程昱想了想,“那就要看他们的律法是怎么规定的,以及……”他声音温和,“那位朱法官怎么考虑。”
荀攸道,“说起来,姜海蓝他们开庭到现在,也就刚开始念起诉状的时候提过他们的律法。”
她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不过不是很懂,为什么分为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
但都带了“民事”这个词,就是专门为民事制定的律法?
董昭道,“我们接着往下看吧。”
看看原被告双方和法官怎么说。
作者有话要说:
[1]《论语·子路》
[2]《汉书》卷八《宣帝纪》:“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第57章 中介合同纠纷四
朱凌薇向姜海蓝说道,“原告方先发表辩论意见。”
姜海蓝抬眼望向坐在左上方的法官和坐在正对面的被告,神色很是从容,她声音明快地说道,“尊敬的审判长:贵院依法审理原告林省伟杰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宗虹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林省行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原告林省伟杰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席今天的庭审。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本案事实已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代理人就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结合案件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通过原告出示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可知,原、被告曾就案涉房屋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签订了《房屋中介合同》,原告的工作人员从2022年5月至2022年11月一直在为被告提供中介服务,带被告看过多套房屋,并为被告介绍了案涉房屋,签署看房协议,联系第三人看过房,为双方沟通过购房款。”
“被告因为原告的中介服务获知了案涉房屋出售的消息,结识了原房主。但被告却越过原告,与原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跳单’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故,被告应按照《房屋中介合同》第五条之规定,按照房屋成交价的2%向原告支付中介费。”
“第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中介合同》第七条约定,若被告另行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通过自己的亲朋好友,或私下与该房屋业主进行买卖交易,则应按该房屋成交价的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被告越过原告与原房主买卖房屋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了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第三,被告所举的证据,如果被告无法证明看到原房主在外张贴的售房信息,是在原告的工作人员为其介绍案涉房屋待售消息,即2022年7月2日之前,则被告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合理推测被告是从原告处得知了案涉房屋的出售信息。”
“被告出示的原房主朋友圈售房的截图,原房主发朋友圈的时间是2022年8月7日。但原告的工作人员将案涉房屋出售的消息通过VX发给被告,是在2022年7月2号,带被告上门看房是在2022年7月26号。”
“综上,原告方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了中介服务,双方成立中介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中介费和违约金。”
姜海蓝笑了笑,“审判长,我的第一轮辩论意见发表完毕。”
朱凌薇点了下头。
书记员付凯说:“庭后你的代理词提交一份给我。”
姜海蓝说:“好,我回去修改一下发给你。”
——
隋朝位面。
姜海蓝在念辩护词和代理词之前,都有一段长篇大论介绍自己身份和案情的言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