汴河涛声(4)

作者:芳菲袭予/俞夙汐

刑部:宋初刑部是最高司法机构之一,主管全国刑政,并审复大理寺所定大辟案件。太宗时,创设审刑院,将刑部审复权拨归审刑院,审刑院成为全国另一最高司法机构。神宗时,撤销审刑院以及纠察在京刑狱司,将其审复等权归还刑部,从此,刑部的职权大为扩大,主管全国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事。设刑部尚书一员,侍郎二员;郎中和员外郎,本部各二员,都官、比部、司门等司各一员。本部郎中和员外郎,又分左、右两厅,厅各二员,左厅掌管详复,右厅掌管叙雪。

工部:宋初只设“判工部事”一员,所属屯田、虞部、水部的职权全被划归“三司”,工部职权很少。神宗官制改革时撤销“三司”,工部才恢复职权。设工部尚书、侍郎各一员,本部和屯田、虞部、水部四司郎中、员外郎各一员,主管全国城郭、宫室、舟车、器械、钱币、河渠等政令。

吏部:主管文、武官员的选试、注拟、责任、升迁、叙复、荫补、考课的政令以及封爵、策勋、赏罚等。吏部的长官为吏部尚书,设一员,副长官为吏部侍郎,其下有郎中、员外郎各二员,分管尚书左、右选和侍郎左、右选。此外,还有司封、司勋、考功的郎中和员外郎各两员,官告院主管官一员等。

四、诸寺监

九寺:指太常、宗正、光禄、卫尉、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等寺。理论上,太常掌宗庙礼仪,太府寺主管财政,光禄寺掌管祭祀供应酒食,司农掌钱谷,鸿胪寺掌管四邻各国朝贡,太仆掌车马,卫尉守宫禁,宗正管宗室。北宋前期,虽然保留了九寺的名位,但大部分已成闲官,而另外委派朝官以上一员或二员兼充“判本寺事”。其中只有大理、太常两寺还有一些职权。

诸监:宋代先后设置国子、少府、将作、军器、都水、司天等六监。宋初各监的基本情况是,国子监是全国最高学府,仁宗以后,成为掌管全国学校的总机构。少府监的主要职事巳划归文思院和后苑造作所,本监只管制造门戟、神衣、旌节等物。将作监也只管祭祀、供给牲牌、镇石、炷香、盥水等事,有关土木工匠的政令、京城的缮修都归“三司”修造案掌管。仁宗嘉祐三年,撤销“三司”河渠案,另设都水监,掌管修治河道之事。司天监负责观察天文祥异、钟鼓漏刻,编制历书等。各监除司天监以外,都设“判本监事”1—2员,或设“同判监事”1员,以及丞、主簿等。

五、文士院

翰林院

宋代中央的文职机构有翰林学士院。翰林学士、知制诰,为皇帝亲信顾问之官,地位显要。宋代能入翰林学士院任职的,都是一些文学之士。学士中资格最老的称翰林学士承旨,其下称翰林学士、知制诰。学士院的职权是负责起草朝廷的制诰、赦敕、国书等。

冠有翰林名号,而不属于学士院,专门为皇帝讲解儒经者,称“翰林侍读学士”或“翰林侍讲学士”,官阶较低者称“崇政殿说书”。北宋前期,翰林学士被委任他职者,如任知开封府、三司使之类,并不归院供职,故必须带知制诰职者,才真正掌管诏命。直接替皇帝起草麻制、批答及宫廷内所用之词,称为“内制”;若单称知制诰,奉皇帝或宰相之命,分房起草官员升迁、磨勘、改换差遣等制词,则称为“外制”,总称“两制”。

馆阁学士

馆阁学士,是宋代特殊的制度之一。殿大学士、学士多为执政大臣之荣衔,龙图阁、天章阁等阁学士、直学士、待制,名为典司秘籍,为文学侍从官。其实,凡朝官出任外官,都带这种头衔,并非兼职之义。又有直秘阁等官称,名为馆职,是须经过考试的,称为入馆。

殿学士

包括观文殿大学士、学士、资政殿大学士、学士、端明殿学士等。殿学士的资望极高,无职守,无典掌,只是出入侍从,以备顾问而已,然非常人可充任。

《通考·职官考八》说:观文殿大学士,非曾为宰相不除;观文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及学士,并以宠辅臣之位者;端明殿学士,惟学士之久次者始除。

秘书省

宋代前期掌一般祭祀用的祝文撰写,元丰改制后,承担了著作、日历、会要、实录等职。长官为秘书监,下设秘书少监、秘书丞、正字等官职。总体而言,秘书省的作用在宋代被弱化,没什么实权。

六、开封府

作为首都地区的长官,宋初任开封府尹者,多为亲王,如宋太宗、秦王赵廷美、宋真宗等,即位前都曾担任此职。后期虽不再以宗室皇亲出任此位,但开封府尹的职位也不再常设,而多是以“权知开封府事”为实际长官,掌劝课民众、听断狱讼、屏除寇盗及户口赋役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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