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公务员(1040)
作者:名剑山庄
第一,就是每一个人的人身权力,人身自由,财产权,等数项权力都有保障。当然了,人人平等这个东西,自然是没有的。只能承认现实。但是,废除了奴籍,贱籍。民告官,也不用先滚钉板了。也没有所谓的杀威棒了。也限制私刑。
而死刑复核更加严苛了。
其实这也是封建社会一个值得玩味的事情,自从唐代以来,死刑复核都非常严苛,必须皇帝勾除才行。甚至有时间一年才有死刑几百人,好宣扬天下安宁。违法犯忌者少。但是在下面,却是灭门府尹,破家县令,上面有太多的办法,让下面百姓死得无声无息,根本不可能上朝廷的死刑处决名单之上。
可以说,就现在而言,即便是何夕做出了太多的妥协,这上面的事情,也不过是一些假话空话。
而财产权上也做出了妥协,以同家析产的模式,也就不主张分家,但是家庭之中,每一个成年男丁都可以有自己的财产。也就是家族的财产自然是族长,家长所有的,但是每一个人也应该能有自己的私产。这种模式,就好像是,女人的嫁妆一样。
在家庭之中,家长有所有财产的所有权。这但是有一样却是没有的。那就是这女人的家族,不管是自己妻子的,而是儿媳的,嫁妆必须是女人所有,或者女子所生的孩子所有。
女人对这些财产有独立的处置权。
而今延伸到私产上。
其实在大家族之中,小家庭也是有自己的私房钱的,这太正常了,但问题是,这种私房钱是不被保护的,如果长辈想要的,或者家长想要占有,是名正言顺的。
毕竟,以古代思维,你是我儿子,你都是我的。何况你的钱?
第九章 新大明律
第二部 分,就是商法典。
大明对商法几乎是空白的。说完全空白是假的,但是关于商业的问题,都是杂见于很多条款之中,而不是集中在一起。
商法之中,规定商社法人,股份制,会计制度,商业犯罪。等等。
这里相当一部分都是杨震提供的。然后何夕加以提炼的。
这几年的放开海贸,大规模商业的发展。让何夕有了一个很好的观察窗口。
何夕在后世也没有做过生意,对于后世很多商业法规也不理解。照搬都不知道怎么照搬,但是这几年海上贸易的疯狂发展。也激烈的很多法律问题。
比如说某一个商社犯错了,在海上劫掠被地方官府抓住痛脚。
那一件事情,该谁负责?
是具体某一个船员,还是某一个船厂,还是整个商社的负责人,还是这个商社的幕后大佬。
何夕是没有政治洁癖的。
他需要勋贵们的支持,自然要做出隔断,推出了商社法人与股份制等条款。一般来说,商社犯罪,是由商社的负责人,也就是法人。而不是股东负责。
当然了,这里的法人概念与后世的法人概念是不太一样的。
何夕也顺水推舟地推出了股份制的各种规定。
其实股份制在中国从来不是什么新鲜事情,但并没有在法律上有所体现。也就是出了问题,很难告到官府,即便是告到官府,也只能由地方官进行自由裁断。
而今,有了专门的法律。可以预见今后会有大量商社出现。
之前的商社,是权贵们下场。即便没有什么法律规定,他们也不怕,因为他们就是法律。但是对于中小商人就不一样了。在规模上,他们与这些权贵进行竞争。但是股份制度,提供了一种可能。
而且何夕觉得,有必要明确规定出海权限了。
之前是允许权贵们出海,这个门槛是模糊的。甚至没有哪一个衙门名分划出标准,谁行谁不行。何夕觉得应该明确划出标准,不管这种标准有多高,总是有一批圈外人会进入这个市场的。
当然了,即便不是海外,国内也会出现这样的商社商帮。
这也是何夕所期望的。
各种商业犯罪的条款,也是规划市场的。
只是,何夕也知道,这东西而今也是一纸空文。
原因很简单,商业犯罪与普通犯罪是不一样的。以大明现在的官员素质,他们很难弄对商业犯罪进行裁断。
这一点也让何夕有些头疼。
这需要对大明司法体系进行改革。
其他方面,也有这样那样的改革。比如在田制之中,特别强调了,一田一主,对于一田二主,乃至于一田三主这种情况进行了否定,官府不承认这一点,私下协议到官府这里,是不作数的。
这一件事情,并不是何夕主动的,而是下面很多官员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