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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同人)给古人直播从重婚案庭审开始+番外(215)

作者:泠水七弦 阅读记录

如果将所有的证据都一项一项地举证质证,未免太耽搁时间了。

曹俊楠念道,“公诉人出具的第一组证据是书证,包括二十八位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XXX、XXX、XXX……的批准逮捕决定书,XXX、XX、XXX……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二十份,其中……”

姜海蓝写在庭审笔录上就写得比较简单了,“一、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前科材料(判决书)、银行流水、VX聊天记录等。”

要把检察官念的所有内容都写下来,对她来说那是不可能的事情,大致记一下就行了。

公诉人念完第一组证据后,对审判长说:“请法庭组织质证。”

谢宏春点头,“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这一组证据,有没有意见。”

大多数人没有意见,有意见的被告人报出了自己的名字。

谢宏春便让他们一个一个说出自己的意见,陈归记在了笔录上。

记完之后,谢宏春问辩护律师,“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有意见的律师报出了被告人的名字,“我是XXX的辩护人,我对XXXXX证据有意见,我认为……”

第二组证据是证人证言。

对这一组证据有意见的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比第一组要多。

被告人1:“XXX说我怎么怎么,但实际上我没有,我当时是……”

被告人2:“不是我叫他去的,是XXX叫他去的,我和他当时根本不熟,是后来认识的。”

被告人3:“XX说那天我打架的时候拿了刀,我那天是去了现场,也帮忙打架了,但我没有拿刀。”

被告人4:“我不算是主犯吧,我认为我应该算是从犯,我帮忙介绍了几个客人,但是……”

……

辩护人1:“以被告人XX说的为准。”

辩护人2:“根据证人XXX、XXX的证言可知,被告人XXX在XXXX这一起事件中,没有……;在XXXXX这一起事件中,他其实……”

辩护人3:“由证人XXX、XX、XXX等人的证言可知,被告人XX只是提供了住所给卖yin人员从事卖yin活动,所以辩护人认为她应当构成容留卖yin罪,而不是构成组织卖yin罪。”

……

陈归键盘敲得飞快,但仍然有跟不上的时候。

审判长和审判员看着审判席上与书记员的电脑屏幕同步的电脑屏幕,随时叫停被告人或辩护律师,询问前面的内容,让书记员能够记录。

持笔记录的辩护律师们则是发挥自己的归纳总结能力,笔下不停地记录自己认为重要的内容。

——

东汉位面。

崔仲芳想了想,道,“我记得先前有一次,姜海蓝代理的那个案件,公诉人出示证据,是一并出示的?”

薛道衡颔首,“不错,那个被告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件,公诉人出示证据是一并出示。但再之前,有一个贩卖du品罪的案件,出示证据是分组出示的。”

“非法经营罪那个案件只有一个被告人,且被告人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苏威一边回忆一边说道,“贩卖du品罪的案件,有四个被告人,其中一个被告人不接受公诉人提的量刑建议,没有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他总结道,“或许,公诉人在出示证据时,是分组出示还是一并出示,便是据此吧。”

既然是认罪认罚,那就表示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事实,提出的证据,提出的量刑建议,都没有意见。

而被告人多的案子,有被告人不愿意认罪认罚的案子,法院和检察院在举证质证时,要特别注意被告人对检察院出示的证据有什么异议,法院要判断被告人的异议是否能被采信。

以免将来搞出冤假错案。

众人都觉得苏威说得有理。

刘方道,“我一直觉得,不管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他们这个证据分组都弄得挺好。”

书证,即本案相关的所有文书证据。

证人证言,与本案相关的证人所作的与本案相关的证言。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本案的被告人所作的自己和他人犯案的经过的供述。

……

有一种层层递进的感觉,全案证据清晰明了,不至于杂乱无章。

而姜海蓝在民事案件的庭审中出示证据,单以有人被打伤的案件举例,她举证证明原告被被告打伤,原告因伤在哪家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多少天,治疗花费了多少医疗费,伤后经鉴定构成多少级伤残、三期是多久……

她在举证的时候还会一组组说明“证明目的”。

有逻辑性,有关联性,让人一听就明白她主张的赔偿金额是怎么来的。

杨坚听到这里不由得笑了,“不若哪一次刑部或大理寺审案也采取这样的举证方式,我与诸卿家去旁听,看看是否可取?”

看别人审几十次,不如自己实际操作一次。

刑部尚书梁昆和大理寺卿苏威对视了一眼,两人都觉得有点意思。

反正他们新朝建立,一切制度都可新定,天幕上有用的、能用的,用用又何妨?

若是不合适,便舍了不再用就是。

梁昆站了出来,向杨坚行礼,“陛下,我大理寺五日后有一个贪污案要审,不妨一试。”

杨坚挑眉,“哦?”

高颎、贺若弼、裴世矩三人正在低声聊天幕上的“质证”。

高颎:“被告人口中说出的话,未必就是真的。”

贺若弼:“那么就要由法官来判断,证人证言是对的,还是被告人当庭的反驳是对的。”

高颎:“所以,要综合全案来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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