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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微镜下的大明(60)
作者:马伯庸 阅读记录
一应事项完成以后,罗显和杨干院双方“各取甘结”。
甘结是一种特别的法律文书。当官司做出最终判决之后,双方都要在甘结上签字画押,以表示服从判决,不再翻案。甘结一签,证明本案在程序上完结。
可有一个人,仍旧不服。
法椿。
宁国府审案之时,法椿力不能及,只能眼睁睁看着判决下来。可是他并不甘心,一心要把案子反转过来。
不过这件事若再从祖坟入手,难度太大。法椿精研佛法之余,想出一条毒计来。
嘉靖九年(1530年)七月十五日,杨干院对外宣布,要搞一次盛大的中元节法会,无论僧俗男女都可以来参加。远近乡人听说之后,纷纷聚拢过来,一时杨干院内外熙熙攘攘,分外热闹。
呈坎距离杨干不远,后罗氏的年轻族人们见到如此好玩,也纷纷跑去玩耍。
去的人有罗良玺、罗伟,以及罗显的干侄子郑来保。郑来保还带着自己媳妇尚金宗以及媳妇闺密叶氏、郑氏、徐氏等人,兴致勃勃地来到杨干院。他万万没想到,这是自己过的最后一个中元节,也是人生最后一个夜晚。
具体怎麽回事,史书里并没有提及。总之,在当晚发生了一次蓄谋已久的斗殴。在争斗中,郑来保被僧人们活活打死,尸体被一个叫智灯的和尚抢走,直接烧毁。
消息传回到呈坎,罗显无比震惊,怎麽一个人去看个法会就平白无故地死了,而且连尸体都找不到?他还没从震惊中恢複过来,更大的麻烦已经降临了。
杨干院突然宣布要状告罗氏。
这一次,法椿的控诉比上一次更加阴狠。他宣称后罗一族的罗良玺图谋杨干院土地,唆使罗伟在法会上挑衅,打死了杨干院僧人能霓、佛圆,一定要追究到底。
法椿在状书里精心做了设计,把这次诉讼设计成一起人命官司,再牵连到罗氏谋夺土地的动机。新案带着旧案,便无翻案之嫌了。
不过法椿没有把状纸递到歙县县衙,而是一竿子直接把案子捅到了徽州巡抚都院。
注意,是巡抚都院,不是巡按察院。刚才说了,这里是巡抚在徽州的办公地点,它和巡按察院一样,也可以接民间的诉讼官司。
这是大明司法制度的一个特点:无论是布政使、按察使还是巡按、巡抚,他们都可以接待上诉民衆或複查案情。万历年间有一位大儒叫吕坤,他曾经评价这一特点:“数批检问,非以求同,正谓恐有冤抑,相与平反耳……盖衆官同勘一事,原为此事虚实;同勘一人,原为此人生死。”意思是对于同一案子,由几个互无统辖的部门来勘问,可以最大限度保证审判的公正。
尤其是“数批检问”四个字,要求断案时十分谨慎,多次批驳、考查、询问,尽最大努力查明真相,避免冤假错案。
“数批检问”这个办案原则,对百姓来说,是好事,但也很容易被有心人利用。
比如法椿这次选择了巡抚,就包藏了心机。
上一次罗显之所以能翻盘,一是因为他选择了上诉巡按;二是在状子里把知县高琦也给告了。一涉官员,巡按便有理由要求异地审判,导致法椿不能控制局面,以致失败。
法椿不想重蹈覆辙,所以这次他越过歙县和徽州府,绕开应天巡按,把这桩案子送到了应天巡抚面前。他精通法律,知道巡抚都院有个规矩,如果巡抚碰到上诉案件是纯民间纠纷,无须亲自审理,而是“发与所在有司”,让地方司法部门去调查。
那一年的应天巡抚叫毛斯义,他接到诉状,一看这是歙县民间斗殴事件,不涉官员,便按规矩转发给徽州府,责成他们尽快处理。
经过这麽一番操作,法椿终于如愿以偿,让案子落在了徽州府。别忘了,他可是徽州僧纲司的都纲,也属于官员之列,这里算自己的半个主场,打点起来方便多了。
除了官面上的手段,法椿在私下里也没閑着。
嘉靖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椿在一个叫容岭的地方摆下酒宴,请来了李廷纲、範琼隆、王琳、李文浩、胡通进、吴永升、汪宁、罗槚、罗延壁等九人,这些人都有一个共同的身份:被告罗良玺所在里的排年里长。
同席的,还有汪招才、汪社贵、汪寄寿等人。汪姓是歙县大姓,比罗姓还要强大,叫他们几个过来,可以一壮声势。
法椿知道,这件案子一旦开审,一定会把九个排年叫去问话,得事先买通,串好口供。这件事他不方便出面,便委托了佛熙来充当酒宴主人。
佛熙在宴席上公然提出了一个要求:“奏本已準,望列位回护。”意思是案子要开审了,哥儿几个可得记住说什麽话。然后他掏出了三十两银子和三两一钱的金子,交给出席者平分。衆人把钱收下,纷纷表示绝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