汴河涛声(22)
不过话要说回来,很多事情都是相对的,比如司马光曾斥责:“今世俗之贪卑者,将娶妇先问资装之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之多少!”这是说明,男方要挑女方嫁妆,女方也要挑男方聘礼。
嫁妆高于聘礼显然是对女方的不公,但男方也并非可坐享其成:终究是出聘礼在前,且女方带去男方家中的嫁妆,没有女方同意,男方不得擅自使用,再者万一离婚,女方有权带走自己的全部嫁妆。
由此可见,在宋代,没钱不论是娶妻还是嫁人,都不会容易,钱财面前,甚至身份地位都不重要了。
第13章 刑狱
汉朝以后,至少从表面上,各朝各代开始谨慎对待量刑问题,抑制死刑数量,废除残酷的肉刑,成为时代潮流。
至隋朝,制定了“五刑”:笞、杖、徒、流、死。唐朝延续。宋代出了“折杖法”:将除死刑外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都用杖刑来代替。
北宋建隆三年颁法:“今后应强盗计赃满三贯文足陌皆处死。不满三贯文,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不满二贯文,决脊杖二十,配役二年。不满一贯文,决脊杖二十,配役一年。其赃钱并足陌。不得财者,决脊杖二十,放。”次年三月颁布《折杖格》,将“折杖法”作为一种法定的刑罚制度。
《宋刑统名例律》对“折杖法”的适用作了明确规定:
流刑: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决脊杖二十,配役一年;流二千五百里决脊杖十八,配役一年;流二千里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
徒刑:徒三年决脊杖二十,放;徒二年半决脊杖十八,放;徒二年决脊杖十七,放;徒一年半决脊杖十五,放;徒一年决脊杖十三,放。
杖刑:杖一百决臀杖二十,放;杖九十决臀杖十八,放;杖八十决臀杖十七,放;杖七十决臀杖十五,放;杖六十决臀杖十三,放。
笞刑:笞五十决臀杖十下,放;笞四十、三十决臀杖八下,放;笞二十、一十决臀杖七下,放。
实行“折杖法”之后,除死刑以外,其余刑罚均以杖刑执行。流、徒刑较重,执行脊杖(责打犯人背部),流刑犯(除加役流)杖后还须在原地配役一年;杖、笞刑较轻,执行臀杖(责打犯人臀部),但数目大为减少。这样,流刑折杖后可在原地服役,得免远徙;徒刑折杖后可当场释放,得免劳役;笞杖也可以减少被打的数目。
死刑法上,有凌迟(似乎并未写入法典,北宋中期之前也极少使用)、腰斩、斩首、绞刑等。
关于徒刑,主要说监狱。宋代监狱种类、名目繁多,以下挑选主要的做些简介:
一、台狱(中央监狱)
御史台设立的监狱,时称“台狱”(即“诏狱”),主要关押涉罪的朝臣及皇帝亲自过问的重大案件的案犯。
二、大理寺狱(中央监狱)
宋初大理寺为慎刑机关,不设立监狱,神宗时恢复,关押京城内的官吏犯罪者及重大案件的案犯。
三、皇城司狱(皇城司的监狱)
皇城司负责守卫禁廷,其附设狱,称为皇城司狱。凡禁中人员犯罪,均拘押到皇城司关押审理。
四、殿前司狱(殿前司的监狱)
殿前司禁军有“天子亲军”之称。因内部很多犯罪涉及机密,以防泄露,所以由殿前司自行设狱处置。
五、开封府狱(开封府的监狱)
开封是北宋的政治中心,内也设监狱,称“开封狱”。开封城内发生的一般性罪案由府里决断,大案要向朝廷禀报,但具体仍由开封府办理。
六、牢城(流放罪犯的场所)
牢城有“本州牢城”和“远州牢城”之别,根据罪犯罪行轻重决定流放远近。各路州军都设有牢城。
另附说明:古代监狱一般不供给餐食,须自己家中送入,但没有家人在本地或因贫困无法提供衣食的,可由政府提供衣粮。《宋刑统》规定:“囚去家悬远绝饷者,官给衣粮。”《宋会要辑稿》也有载:“禁囚贫乏,无家供送饮食,依法官给。”
最后关于送牢饭,讲个故事:
苏轼因乌台诗案坐牢期间,与儿子苏迈约定:“送食惟菜与肉,有不测则撤二物,而送以鱼。”你在外面仔细留意,如果一切正常,就只送蔬菜和肉给我;如果朝廷要定我死罪,你就送鱼,好让我心中有数。
老父亲下叮嘱,苏迈自是照办,每天按时送饭,都是两个菜,一肉一素,不送鱼。但某日苏迈有事外出,便委托一个熟人代为送饭,却忘了告知别送鱼,结果熟人送了条鱼进去,老苏一看七魂掉了六魄,别说吃饭了,连口水都喝不下,发呆发了半天,开始提笔写绝命书,而且一写n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