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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同人)大秦始皇后+番外(202)

作者:青青小艾 阅读记录

扶苏到底是秦国公子,再强大的宗族势力在他面前也绝不敢放肆——

除非他们想死!

张良倒是没什么意见,毕竟扶苏这段时间的表现他也看在眼里,知道他既然主动开口,就绝不会让犯人如愿。

吴乐却多问了一句:“不知公子打算如何处置犯人?”

扶苏愣了下,温和答道:“将人抓了下狱关上几年,再罚一些钱给那位受到伤害的姑娘。”

吴乐嗤笑一声:“那还是算了,此案还是交给卑职来判吧。”

扶苏有些意外,不明白自己的判罚有什么不对。

但他过来本就只为帮忙,最后还是决定尊重吴乐的意思。

然后,吴乐就以法律不曾明文规定强j有罪,更不曾划定刑罚为由,直接将那位犯人以“贼伤人”罪论处,判了对方一个“黥为城旦舂”的刑罚。

所谓城旦舂,其实是城旦与舂两种刑罚,前者施加在男性身上,主要刑罚内容为筑城,辅以特殊劳动“守署”与青铜器的制造;后者为施加在女性身上的刑罚,主要工作为舂米——因先秦时期没有很好的舂米工具,所以舂米就成了一种极不受欢迎的体力劳动,劳动过程极其痛苦——而特殊的劳动便是正常的田间劳动,以及比男性更轻松的青铜器制造。

而且城旦舂是无期徒刑,还会连累妻儿被没收为奴。只要被判城旦舂,必须抓捕到两个盗贼才有可能免去刑罚。

黥为城旦舂则在城旦舂的基础上,还多了一个脸上刺字的刑罚。

此案一判罚,犯人及其宗族家人都吓傻了。

偏偏吴乐的判罚还有理有据——

那犯人本就是在野外对受害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过程中为了让受害人安静不叫嚷也拿了武器威胁对方,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他也确实给受害人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

而且谁能说,强j不是一种故意伤害呢?

不单单是犯人,就连那些妄图以人多势众逼着官员对犯人从轻发落的宗族亲人们,也都被吴乐毫不客气地罚了一个包庇罪。

扶苏原本认为这刑罚过重了些,但很快,他就见到了那名受到伤害的姑娘。

明明罪犯已经伏法了,而且受到的刑罚格外重,若无意外,他后半辈子估计都要在全国各地修筑城墙中度过。但扶苏见到那位姑娘时,她脸上却没有半点儿喜色,反倒麻木绝望藏了满眼。

甚至在那次见面后不久,他还听说……

那姑娘迫于四周流言蜚语,跳河自杀了。

若非吴乐一直有暗中派人跟踪,及时将人救了下来,那姑娘许是如今人都已经没了。

扶苏整个人的精神受到了极大的冲击。

最后那姑娘被家人带走了泗水郡这个伤心地,吴乐又将她家周围那些传流言蜚语的人以“毁谤”之名治了罪,一切才终于尘埃落定。

相较于这桩勉强算得上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案子,另一件事就让人更让人接受不了了——

泗水郡被秦国接手后,自然也开始招收读书识字的女子为官为吏。

因为楚国文化氛围浓厚,读书识字的姑娘比秦国还要多出不少,最后抓住机会成为官吏的比例竟然比秦赵等国更高。

但她们的上位,在部分当地人眼里就是抢了自家丈夫儿子亲戚等人的机会。

于是当地就出现了一种很奇怪的现象:有人将拿到了朝廷俸禄的女儿、儿媳、妻子强制叫回家,而后意图让自家儿子、丈夫顶替对方的职位。

妻子与儿媳尚能反抗,和离便是;可作为女儿又不能与父母断绝关系,竟是只能认命。

而那些父母辖制女儿的法子,就是让她们回家待嫁。

与上一桩案子不同,后一种现象官员们即便厌恶也无法插手:做父母给女儿安排婚事,谁能说他们做错了?

官员们唯一能做的,就只有将位置为离回家待嫁的同僚保留,实在忙不过来了再另外招聘其他人。

可读书人的数量有限,若女性官吏被叫回家的数量多了,空出来的位置难免会被某些干过这种事儿的人顶上,于是愈发助长了那些人的嚣张气焰。

别说是吴乐了,就连张良都对这种情况格外看不惯——

你要真想当官儿,自己认真读书学习增长本事便是,以这种歪门邪道的手段抢走别人的位置算什么英雄好汉?与这种人共事,张良都觉得恶心。

扶苏同样大开眼界。

与此同时,他心里第一次对儒家某些思想产生了质疑:这好像与自己想象中儒家治下的百姓生活,完全不一样?

好在此事最后也解决了。

吴乐在其属官吕雉的提点下,直接将此事捅到了女子中官位最高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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