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离婚不是在胡闹(110)
姜眠只能说,她尽力了。
除此之外,董雪帅再次要求法官允许自己递交新的证据。
被告律师见大势已去,垂死挣扎地强烈拒绝,而法官顾忌到原告三番四次补交新证据确实不合适,遂要开口拒绝时,董雪帅又利落补充道:“我方依旧是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直到谢氏集团法务部感出手协助,昨夜才刚拿到!”
谢氏集团法务部?
不得不说法官跟众多陪审团,面色顿变。
谢氏集团法务部,鹏市赫赫有名的“必胜客”律师团,他们打经济案、商业欺诈案等均是在此进行,跟这些法官、陪审官自然是熟得很。但这种熟,绝非权钱交易的味道。
谢氏集团打官司之所以从来不会输,是因为他们从不打会输的公司。
——当然上回离婚案是例外中的例外!
谢氏集团以景燕宇为首的法务部,日常工作不仅仅是出庭辩护,更多的是与对手、以及法院沟通,不断预测各种起诉结果,然后评估官司赢输面。
输面较大的情况下,则请求法院调解,在不上庭的情况下解决问题。
赢面较大的情况下,自然就狠狠的打。
因为涉及到经济纠纷、商业欺诈等,这类案件的重点最后都是涉及补偿。谢氏集团财大气粗,若原因出自本身,一般都愿私聊赔钱了事。
刚巧地方法官有个考核指标:一个是调解成功率本身,二是宣判以后的改判率。
这些法官跟谢氏集团的法务部频繁打交道,在无人敢轻易碰瓷谢氏集团的情况下,又在状告谢氏集团者寥寥无几却最终都能桩桩件件调解成功,且白纸黑字签了不再上诉的情况下,无疑给他们加上良好的业绩。
至此,这些法官对谢氏集团的律师团相当有好感。
.
正如景燕宇昨夜与董雪帅沟通——
姜老爷子遗嘱已说明四膳堂归姜眠所有,那么四膳堂所有权在姜眠。
而陆卓桃却以四膳堂老板的身份,除了冒名签订各种合同、向谢氏集团的董事长夫人兜售四膳堂股权,数额巨大,后期竟还牵扯到操作证券市场罪。
这完全可归为合同诈骗罪,也是处罚最严厉的一个罪名,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董雪帅前面之所以没有王炸,纯因姜眠之故。姜眠说她想试探陆卓桃的底线。
事实证明,陆卓桃是毫无底线的人。
董雪帅遂重新立项,围绕着合同诈骗罪这一个出发点,再辅证陆卓桃刻意带人搅浑四膳堂运营链、偷挪公款,又拿现金归还姜母的欠款,刚刚又栽赃陷害成洗钱等等。各种恶意满满的事件,非常符合这些法官们认定的那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节。
那么,无期徒刑跟没收财产就极有可能实现!
第54章 (抓虫)
但前提是——
这份源自景燕宇、由董雪帅递交的证据, 能被法官认可!
哪怕有谢氏律师团光环加注,此刻谁也说不准。所以,双方均是忐忑。
法庭讲究争分夺秒,故也是度秒如日的煎熬。
良久良久, 在法官终于点头应允的瞬间, 董雪帅如释重负地一喜。
相对地, 则是被告律师跟陆卓桃那彻底崩塌的表情。诚然他们已接不住招了。
董雪帅将陆卓桃向谢夫人兜售四膳堂股权的合同投印到白屏上。
合同内容均是大同小异, 只需两处被圈出的重点:
一处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除非甲方全权拥有四膳堂……”;
一处是落款签名,这回甲方名字是“陆卓桃”三字。又有鉴证科辅证, 确定是陆卓桃亲手签名。
董雪帅礼貌问道:“陆女士, 您往常签订合同都盗用我方姜眠女士的名字, 但在这份涉及千万巨资的股权转让合同上却反常地签署真实姓名?请问您当时是如何向谢夫人自证全权拥有四膳堂呢?”
陆卓桃瞬间咬牙。
她身为买方主动去找不规范的卖方商家,而那些商家自然是有利可赚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赶紧签合同拿钱了事,哪会费时费力去验证陆卓桃是否就是四膳堂老板?或者谁才是姜眠?
另外, 为了更狠地打击姜眠, 她当时就用低价股权来诱惑姜眠那个愚笨爱图便宜的婆婆购买,同时也是要姜眠因忌惮而只能闷声咽苦果。但谢母再蠢也知道自己卖给她股权却签姜眠姓名肯定有问题, 所以才……
只能说撒一个谎,必须得用更多的谎来圆,而漏洞也就更多。
陆卓桃绞尽脑汁答得很勉强, 直接被董雪帅戳破。
如果说前期被告方还想狡辩什么知情与否,尚有百分之几的那点质疑空间,那么现在这两处重点是让陆卓桃辩无可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