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冤家不聚头(225)
所以小妮,你就是马金金的律师,你要把吕大河的律师崔小柯打败,你当事人的几百万财产才不会化为一空,你自己也才可能拿到可观的律师费。
说完,江离像模像样地敲了一下惊堂木:下面开庭!首先由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崔小柯宣读起诉状,诉讼请求是撤销原被告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位于河滩小区X号楼X户的房屋依法判归原告吕大河所有;(2)依法分割位于XX区XX路XX号的新购房屋,同时因为被告存在婚内过错,依法判令被告马金金少分或不分该项夫妻共同财产。
齐小妮已经马金金附体,完全进入了角色,答辩道:
第一,该离婚协议是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时,被告对原告没有任何胁迫、欺诈行为,也不可能有任何胁迫和欺诈行为;
第二,离婚协议中原告放弃两套房产是有原因的,原因之一是被告要抚养双方的婚生子吕小河,需要有房子住,孩子需要学区房;
二是被告没有稳定收入,是弱势群体,离婚分割财产时当然应当倾斜;
三是原告婚内出轨,自知存在过错,主动放弃财产分割;
四是原告父母还有两处拆迁房,有房住,不需要离婚协议中的两处房产。
说得头头是道,听上去很美。
举证阶段:
第一份证据是马金金和范杏杏的对话录音,录音中明确表达出,范杏杏是被马金金设计雇来灌醉吕大河,在吕大河酒醉且意识不清的情况下,与吕大河发生关系并录制视频,且以此为要挟,逼吕大河签订不公平离婚协议;
第二份证据是马金金与范杏杏的银行转账记录,显示离婚不久,马金金转账给范杏杏10万元,是马金金支付给范杏杏陷害吕大河的报酬;
第三份证据是罗淑珍过户给吕大河房产的协议,协议上明确载明,此房产指定赠与给吕大河个人所有,不是其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份证据是马金金向罗淑珍借款购买学区房的证据,证明马金金所购房产资金来源是罗淑珍出借,所购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份证据是马金金于离婚后6个月生育一女,孩子父亲是熊大川,说明,马金金婚内出轨他人,有过错,应当少分财产!
报告审判长,原告证据暂时出示完毕!
针对小崔出示的证据,齐小妮咄咄逼人,寸步不让:
第一,关于录音证据,证据来源非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对话中也不能确定就是马金金和范杏杏的对话,即便是她们两个人的对话,也不能证明待证事实,两个人的谈话与本案没有关联;
第二,关于银行转账记录,马金金开小超市,经常会与各种人和机构有资金往来,与范杏杏的资金往来是正常的业务来往和资金周转,与本案无关;
第三,关于罗淑珍与吕大河的房屋赠与协议中约定此房赠与吕大河个人所有的内容,只是为了房产登记方便而写的,罗淑珍当初赠与房产的本意就是赠给吕大河夫妻二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婚后所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关于婚后所购买的学区房,当初购买时,双方已约定该房屋登记在马金金个人名下,属于马金金的个人财产,购房资金是罗淑珍赠与马金金的,为了给其孙子买学区房;
第五,关于马金金离婚后6个月生育一女之事,这个孩子的生父是吕大河,因为生育时已经和吕大河离婚,和熊大川结婚。
所以,只能登记熊大川为父亲,熊大川还是做好事学雷锋呢!
更何况,这事儿与马金金和吕大河的离婚协议,没有关系,如果有关系,也只能说,吕大河因为马金金怀着自己的孩子离婚,有意对观金金进行补偿。
齐小妮提出马金金刚生育的孩子生父是吕大川,法庭哗然。
小崔当即提出要求做亲子鉴定,齐小妮当庭拒绝。理由是现在熊大川自愿认这个孩子是自己的,法律上也登记熊大川是这个孩子是父亲,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不能允许孩子再与其他人做亲子鉴定,因为这个鉴定结果,必然否定熊大川和和孩子的亲子关系。
那么,这孩子和熊大川以后如何相处?
熊大川又会怎样对待这个孩子?所以,鉴定结果对孩子是不利的,所以不能鉴定!
这个孩子是马金金和吕大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的,吕大河既然没有马金金和他人发生关系并怀孕的证据,这孩子就可以推定为是吕大河的亲生孩子!
江离作为审判长,也被齐小妮这套看上去很有理的理论逗笑了,暂时忘记了自己的角色,说:“如果齐小妮不是在咱们的团队,倒是马金金代理人的 不二人选,可惜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