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冤家不聚头(216)
“那天,我把孩子送我妈家,就和马金金,范杏杏一块去酒店喝酒,喝了一会,马金金接了个电话,说她妈家有事叫她,就先走了,就留我和范杏杏两个人了,只记得那天范杏杏一个劲地劝我喝酒,我这个人不经央及,喝了好多,就醉了,然后就什么都不记得了。
过了几天,马金金就把和我范杏杏一起喝酒的照片和在床上的视频给我看,逼问我和范杏杏勾搭了多长时间了,说要和我离婚,要求我净身出户,不答应的话,就如何如何,我仔细看看,那照片和录相里的人是我,这才知道有那么档子事。”
第203章 闺蜜
江离和小崔对视一眼,心想,证明马金金对吕大河有胁迫不难,但是如何既能封住马金金的嘴又能帮吕大河要回财产?
想到这,江离对吕大河说:“大河,我替你总结一下,你看对不对,这事儿,你确实不是自愿的,心里确实是憋屈的是吧?
两套房子,一套是爸妈的拆迁房过户来的,一套是爸妈拿全款买的,让你这样拱手送给马金金了,都觉得对不起祖先,是不是?”
吕大河连连点头:“对对。”
“所以,这两处房子,能要回多少就要回多少,对吧?但是,前提是还不能影响自己的名誉,不能让马金金把那点烂事儿抖落出来,如果我们起诉后,马金金有可能会继续拿这事来要挟,那么你宁可不要房子也要保全名誉,对吧?
因为这事一旦扬摆出去,不但你的名誉受损,甚至你的工作也可能保不住,是不是?”
吕大河频频点头:“对,我要不是干着这份工作,我才不怕她呢!”
“我们知道了,这样我们可以签一份带有保密责任的委托协议,就是办这个案子,要确定能封住马金金的嘴,因为能为您要回来的财产数额不确定,还可以风险代理,按最后争取回来的财产数额付费。
如果您不同意的话,当然,风险代理收费会高一些,也可以预付,预付费的数额按你们财产总数的一半来估算。”
“我同意风险代理,如果能平安无事地打回来,我愿意多拿律师费。”吕大河果然是吕大河,很明事理。
一下子接到两个案子,江离又忙了起来,把罗淑珍告马金金的案子交给齐小妮,让齐小妮主办,她和小崔两个人重点搞吕大河被净身出户的案子。
小崔负责收集吕大河被胁迫的证据,江离负责调取涉案房产的档案材料,每天一碰头,汇总情况。
对江离来说,每一个案子都是一场小型战役,一旦着手,浑身的毛发都要竖起来,进入战时状态。
把每一个案子都要做到极致,穷尽所有的可能,是江离的执业理念。
齐小妮能收集的证据,就是罗淑珍转给马金金100万的银行流水,没有借条,也没有其它的通话录音聊天记录什么的,罗淑珍不会用这些高科技。所以,这个案子只能等到法庭上现拼了。
为了不打无准备之账,江离决定先组织一次模拟法庭,齐小妮是原告罗淑珍的代理人,小崔是被告马金金的代理人,江离是主审法官。
齐小妮代原告宣读起诉状,说被告以购买学区房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被告小崔答辩:收到原告的出资是事实,但这个钱是原告赠与被告和其儿子吕大河双方的,用于给其孙子吕小河买学区房用,是老人对孙辈的关怀,赠与已为既定事实,原告无权再追索此项赠与款。
证据交换阶段,被告提交了录音证据:妈,这个钱你是给你孙子买房的对吧?
录音中,罗淑珍明显迟疑了一下,但还是说,我给我孙子买房不假,你得给我写个条子!
对此,齐小妮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
第一,此证据为偷录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原告在录音中明确表示要被告写借条;
第三,「给我孙子买房」,并不能说明这钱是「给」,「借给」也是「给」的一种说法。
辩护阶段,齐小妮提出,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的规定,主张赠与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双方成立了赠与关系。
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被告提交的录音证据首先形式上不合法,其次内容上也不能证明双方成立赠与关系;
第二,本案原告出资后,一直要求被告写借条,但被告拒不出具,本案原被告在发生借款时,是婆媳关系,这种先划款再索要借条的情况符合中国亲属间的借贷习惯,即便没有借条,也不妨碍借贷关系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