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云台(264)

作者:沉筱之

谢容与“嗯”一声,径自将桌上的信函递给他,“看信吧。”

信纸是上品白笺,卫玦接过信,先没在意,然而待他展开信,辨出字迹,目光随即一滞,双手端信施了一礼,尔后才敢细看——这信竟是赵疏写给谢容与的私函。

陵川州府的库录里,当年竹固山血戮相关的枝节——尤其孙谊年、秦景山的过往——早被抹去了,所以谢容与托赵疏在京里查,这个卫玦知道,但查案繁琐,并不是审几个证人,寻几份证据就能有进展的,更多的时候要翻阅大量卷宗,卫玦没想到官家竟会亲力亲为到这个份上。

“清执表兄安,日前你托朕查的孙谊年、秦景山二人,朕近来比对吏部、刑部存案,已有所获。

“孙、秦二人乃咸和初年生人,祖籍上溪,昭化年间考中秀才。秦景山先后考过两回举人,乃昭化四年与七年。昭化四年,秦景山于乡试前落水,不第。昭化七年,秦景山在乡试前,因误杀其表哥张岐,惹上官司,被褫功名,并判以终身不得入仕。

“不过,朕与大理寺翻查存案,比对线索,发现这桩人命官司或有误判,真正的杀人者并非秦景山,而是孙谊年。

“孙、秦乃至交。昭化七年,他二人共同参加乡试,因张岐数度问秦景山讨要禄米,并以性命相胁,孙谊年早对其心生不满。案发当日夜,张岐酗酒而归,在水畔邂逅孙、秦二人,再度问秦景山索要钱财。孙谊年为护好友,失手将张岐推入水中,张岐随后溺毙。隔日,张岐尸身被发现,孙、秦二人到衙门投案,均称杀人乃自己所为。因案发时无目击者,二人各执一词相争不休。而彼时断案的,乃东安府衙一名岑姓推官……”

卫玦看到这里,顿了顿,不由抬目看向谢容与,“岑姓推官……东安府失踪的岑通判?”

谢容与颔首。

“……岑推官后来结案,断定是秦景山过失杀人,并上奏朝廷褫其功名。孙谊年为秦景山鸣冤过多回,均无果。事后,孙谊年奋发苦读,于昭化九年中举,试守一年,回上溪做了县令。

“自秦景山落狱,及至孙谊年中举,这段时日刑部、大理寺卷宗上有关张岐落水案的记录均被销毁,可见始作俑者手腕滔天。而朕之所以笃定凶犯乃孙谊年,乃是因为衙门录事在整理案宗时,誊录过一份供词,原供词虽被销毁,备份幸而留存。供词附于信后,表兄稍后可细看,从中不难辨出,张岐落水案发后,孙、秦二人到衙门受审,其中秦景山的供词先后颠倒,矛盾重重,反是孙谊年条理清晰,笃定是自己杀了张岐。

“另外,昭化十三年五月,即洗襟台坍塌的两个月前,孙谊年曾将一封述职书递交陵川州府,书中附上一封认罪信,信中写明当年是自己杀了张岐。

“据孙谊年说,昭化十年,他做上溪县令之后,良心难安,于是找到当年断案的岑雪明,想为秦景山洗冤。彼时岑雪明已升作东安府通判。他对孙谊年说,要救秦景山,只需以春秋笔法伪造一份供词,将秦景山的过失杀人,改作是防卫过当即可。因上溪商人蒋万谦与秦景山是旧识,岑雪明于是联合孙谊年、蒋万谦,伪造供词,为秦翻案。

“秦景山回到上溪,成为孙谊年身边幕僚,及至昭化十二年,岑雪明忽然找到二人,要求二人为其办一桩大事。至于是何大事,孙谊年并未在认罪书上说明,只称他此时意识到,当年岑雪明判错案乃故意为之,一切都是为了将上溪县衙的把柄握在手中,而自己为虎作伥,自食其果,甘愿以死认罪。孙谊年这封认罪书,朕也附在信后,表兄亦可细看……”

卫玦看到这里,翻去末页一看,孙谊年的认罪书上果然写着“孙某自食其果,终生后悔,朝廷若问罪,自甘以死谢罪”一行血字。

“……表兄说竹固山血戮或源于洗襟台名额买卖,朕如今想来,洗襟台登台名额自京中流出,而孙、秦二人居于庙堂之远,与京师难有接触。朕是以猜测,竹固山卖出的名额,或许最初是在岑雪明手中。岑雪明乃通判,而通判之责,即是与京中与地方的桥梁,此其一;其二,孙谊年认罪书中所述,昭化十二年,岑雪明寻他所办大事,极可能正是买卖洗襟台登台名额。

“至于名额为何不由孙谊年直接卖出,而是假借竹固山之手,朕不在陵川,难以查证,此事还当托付表兄。

“昭化十三年,孙谊年的述职书最初是交到陵川州尹手上,因彼时陵川州尹乃魏升,魏升其人,表兄当知,渎职怠惰,攀附成性,是以并未验过孙谊年的述职书,直接将此书转递京中。而此书抵京之时,恰逢洗襟台坍塌,京中各部忙乱,亦错过查验,未遭贼人之手。幸于此,这封认罪书得以留存至今,可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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