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同人)给古人直播从重婚案庭审开始+番外(223)

作者:泠水七弦

“我赞同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发表的第三点辩护意见,”一位年轻女律师面无表情但声音沉稳地说道,“此外我再补充两点,第一,根据刚刚庭审中,被告人XXX、XXX的供述,被告人XXX参与了20XX年X月XX日的那一起打架事件,但他并没有持刀砍伤XXX……这与XXX本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刚刚庭审中的供述是一致的,能够相互印证。”

“……被告人学历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了犯罪。但其在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其再犯的可行性不大,再次投放到社会中不致再危害社会,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量刑,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20XX年X月XX日,被告人XXX经XXX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了公安机关的调查,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在刚刚的庭审中,也如实供述,前后交代一致,没有翻供表现,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合议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姜海蓝竖起耳朵认真听着各位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头也不抬地往庭审笔录上记录着。

她自然没有那个记忆力和手速,能将辩护律师们的辩护意见一字不漏地写下来,只能“归纳总结”了。

不过开这种参与的辩护律师多的庭审,听大家发表辩护意见,多少是能够学到一些新的东西。

她这边记录下来,以后她在承办案件时,可以直接运用。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XXX涉嫌敲诈勒索罪,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XXX具有敲诈勒索的行为,公诉人指控XXX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仅无直接证据证明,且间接证据也无法相互印证,全案证据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一,被告人XXX没有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意图,……”

“第二,本案只有被害人的证言,……”

“第三,公安机关提供的……”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构成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

天幕之下,一直就想看律师和公诉人明面“交锋”的人们可算是满意了。

这次庭审的辩论总算是没有像姜海蓝之前承办的那些刑事案件一样,“将问题解决在庭审之前”。

律师们充分发表着自己的意见,反驳检察官指控的犯罪事实,反驳检察官提供的证据。

这个晓之以理,那个动之以情,这个绵里藏针,那个针锋相对,……

不过比起很多大臣、学者吵架时阴阳怪气、骂人祖宗,乃至动手,天幕上的律师们实在是过于文明。

明朝位面。

“其实也还是看证据,”刘基右手摸着下巴,“如果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有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的证据,律师说什么都没用。”

但如果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有问题,律师当然要抓住这一点来打。

毕竟你证据不足,确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认定这件事就是被告人做的,认定被告人确实干了这种事。

证据不足还要判被告人的刑罚,那岂不是会冤枉无辜?

……不过看他们的表现,若是事实能够认定,但证据不足,是不是也不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刘基若有所思。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做了某件事,就不能以此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李善长想了想,“但若是,证人、其他被告人所说的话,能与被告人所说的话互相印证,那就可以认定被告人没有做某件事?”

比如案件中,被告人说自己参与了打架事件,但没有持刀伤人。

他的这种说法得到了其他人的证实。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如果没有像“监控录像”那种录到被告人持刀伤人的明确证据,要认定被告人确实做了这件事,还是比较困难的吧?

这也是证据不足啊。

朱标执笔往摊开的白纸上快速记录着一些他认为有意思的观点,边写边不时点评几句。

“组织卖yin、协助组织卖yin、容留卖yin,但从词语来看很好理解,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像一是一、二是二那样能够简单区分。”

“……原来如此,有用‘司法解释’对一些容易混淆的词语、观点进行解释。”

“不过法律如何运用,确实是个人有个人的认知,感觉他们说得也很有道理,那么,检察官会如何反驳呢?”

……

朱元璋瞥了一眼自问自答、旁若无人的朱标,没有叫他。

这时,朱樉好奇地问道,“怎么有些律师长篇大论,有些律师就说了几句?还说赞同公诉人的意见?”

朱元璋随口答道,“你没看到长篇大论的都是收了钱的,说几句的是援助律师且庭前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朱樉:“啊?是吗?”

朱棢皱起眉,“我怎么觉得这个律师说的……也不是说没有道理,但是以前有个案子,那个案子的检察官不是说过这种观点不能作为从宽的情节吗?这个律师是不知道,还是怎么样?”

朱元璋脸上没什么表情波动,“没有人规定,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一定有道理,一定符合法律规定,一定能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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