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同人)给古人直播从重婚案庭审开始+番外(111)
公平?刘备笑了笑,道理是这么个道理。
诸葛亮自然明白刘备的意思,他的语气轻飘飘的,“既然每次开庭都要说一遍,应当是可以申请法官回避的吧。”
否则次次说,却不能实际执行,是在嘲讽谁?
刘备负手而立,没有正面回答,他说:“或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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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凌薇接着说道,“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方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姜海蓝拿起起诉状,声音清脆、吐字清晰地念了起来。
“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中介费15600元,780000元×2%;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3400元,780000元×3%;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22年5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为被告提供房屋中介服务,原告的工作人员先后为被告介绍了林城市A区梅清花园7栋905号房、B区竹香苑11栋15-01号房、B区菊华公馆15栋24-08号房、D区金华路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
“双方于2022年7月19日就四套待售房屋签订了《房屋中介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中介服务,促成被告与业主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被告应按照房屋成交价的2%支付中介费给原告。若被告另行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通过自己的亲朋好友,或私下与该房屋业主进行买卖交易,则应按该房屋成交价的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之后,原告的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地为被告提供了中介服务,热情地带被告上门看房,积极地为被告和业主沟通协商,希望被告能够买到心仪的房屋。不想被告在通过原告的工作人员认识D区金华路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的业主后,背着原告与其进行了房屋买卖,对原告构成了严重违约。”
“综上所述,原告按照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中介合同》为被告提供了中介服务,被告不遵守约定越过原告与案涉房屋业主进行房屋买卖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为谢!”
念完起诉状后,姜海蓝抬眼望向朱凌薇,“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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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操觉得很有意思,姜海蓝所写的那些文书和他们平时所写的文字材料不一样,她从不讲究辞藻,也不讲究文采、韵律。
她总是用简单、直白的大白话,写大家一眼就看得懂的东西,没有任何装模作样的意思。
曹操捋了捋胡须,颇为感慨,“就算是距离他们很远的我们,只听姜海蓝读完这篇诉状,也能完全理解她想要表达什么。”
这就是“白话”的力量。
他不由得往深里思考,若是官员向朝廷汇报工作,若是官员之间互相对接,若是官府向百姓传达政令……
都是用这样的白话?
那么无论是官吏办事或是政令下达,是不是都能更高效一些?
毕竟汇报或传达,从来都不是奔着让人看不懂去的。
曹操越想越觉得有道理,“不讲究文采,怕是写起来都要更快一些。”
独自一人坐在船舱里的荀攸则在琢磨起诉状的内容,这所谓中介,不就是牙行?
靠为买卖双方说合、介绍生意,并从中抽取佣金。
天幕上的中介公司,为要买卖二手房的双方互相介绍,让买主能够买到合心意的房子,房主能够以合适的价格将房子卖出去。
但如此就存在买卖双方为了省“中介费”而越过中介方自己买卖的情况。
中介方不知道就罢了,若是知道了,自然要把中介费要回来。
只是不知道他们那个世界的律法对这一点是怎么规定的。
“中介合同纠纷?”
“78万……”
“15600元。”
“23400元。”
贾诩念着这三个数据。
因为不知道天幕上的钱币同他们的钱币之间如何换算,自然也就不知道姜海蓝念出的这三笔金额究竟有多少,购买力是有多大。
不过都上万了,应该也少不到哪里去吧?
贾诩也不纠结,想不通的话题抛在一边就是,他更在意的是能不能说动丞相安排人学习天幕上的数字。
那个数字可实在是太方便了!
他并不知道他们的丞相在琢磨推行大白话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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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凌薇点了点头,看向廖宗虹,“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显然也是有备而来,很是冷静地发表意见,“法官,我购买青兰小区的房子,并不是因为他们中介公司给我介绍的,那个房子的房主之前在外边贴过卖房的单子。”
“是,他们中介公司是给我介绍过几处房子,但都没有谈成。我自己和青兰小区的房主谈好了价格,我们签了《房屋买卖合同》。我认为和他们中介公司无关,我不应当支付中介费,恳请法官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姜海蓝笔尖飞快地记录下被告的观点:1、房主贴过卖房广告;2、自己谈成了价格,认为与原告无关。
记下后,她拿过自己的证据目录,看着目录上的几个时间点,圈了起来。
朱凌薇归纳争议焦点:“第一,原告是否为被告提供了中介服务,双方是否成立中介合同关系;第二,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中介费;第三,被告是否对被告构成违约,是否应当支付原告违约金。”
姜海蓝迅速地拿笔记下。
她这边拿笔在记,坐在法官的书记员付凯双手也在键盘上快速地敲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