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律师,把法官送进去了?(478)

作者:大风雾


“按照工商管理法,食品监督法以及卫生相关管理法。”

“在得到投诉后,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对于相关事项进行进展调查。”

“并作出相关处罚处理。”

“可是这个案子,出现了那么大的事故,食物中毒并不是一件小事情。”

“而且还涉及到的是幼儿。”

“不应该更引起关注和重视吗?”

“只是约谈相关负责人,责令其整改,这符合相关的管理法规定吗?”

“就从工商管理方面进行出发,按照工商管理法。”

“销售过期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以上的赔偿金。”

“在肖平军提交完相关的投诉后,为什么没有对于这件事情进行相关的处理?”

“销售过期的食品是事实吗?”

“消费者要求赔偿是合理的诉求吗?”

“是的!”

“可是只约咱们负责人,为什么不能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的赔偿呢?”

“这难道不是一种懈怠的情况吗?”

“还是说相关人员认为肖平军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投诉,追求自己的法律权益,这件事情不对?”

“或者说,压根没有将这件事情当回事?”

“处不处理的权利在于相关人员,可是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利,这一点总有吧?”

“被告方为什么不愿意按照相关法律法律规去处理,能给出解释吗?”

“再有。”

“我想请问最关键的一点,刚才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已经约谈了大发超市的经理和相关负责人。”

“那么!”

“有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实约谈?”

“是在什么时间点进行的约谈?”

“被告方委托律师能不能够拿出相关性的证据。”

对于约谈这件事情,说实话,苏白不太相信。

如果真的进行约谈了,那么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

没有处罚,只是约谈,属于什么情况?

很有可能只是属于嘴上说说的情况!

而这时候,其委托律师真的从庭审上拿出来了相关证据。

只是……

苏白在看到证据后愣了一下。

???

在反复查看证据后,确认了。

这TM是伪造证据?!

不是,这场庭审不至于吧?

第332章 艰难的判定,法律规定可以判定,可是能判吗?

关于是不是伪造证据这件事情,需要通过物证处进行相关的认证。

但是!

为什么苏白能够通过被告工商管理提交的证据一眼就能认出来这份证据是伪造的?

因为根据工商管理提交的证据。

工商管理约见大发超市的经理,以及王海的时间点是在肖平军投诉当月的15日上午十点左右。

记录上也清晰的写着时间地点。

可是……根据肖平军的描述,那个月的15日上午,正是肖平军去维权的时间点。

大发超市的经理以及总经理王海,一整个上午都在大发超市处理肖平军维权的事情。

根本没有时间前往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约谈。

工商管理部门的人员都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吗?

或者说,后期随便填了个时间进行补充的?

目的就是为了不被追责?

对于时间,苏白还想要再确认一下,扭过头询问了肖平军:

“你在大发超市门口维权的时间是不是在当月15日?”

肖平军点头:“苏律师,这一点我可以确认。”

“就是在那个月15号。”

“我记得很清楚,当时大发超市还报警了。”

“只不过我当时在大发超市门口举牌子,没有扰乱秩序。”

“只是被口头警告,执法者也没有进行太多的阻拦。”

“然后大发超市的经理,还有王海亲自出来辟谣,一整个上午都在。”

确认了这件事情,苏白看向审判长:“审判长。”

“我方对于被告方工商管理,所出示的证据,提出质疑。”

这个时候工商管理律师余言开口:

“关于约谈笔录的真实性,我方可以进行相关的鉴定。”

“对于笔录所记录的真实性,这一点不会存在任何的问题。”

“不会有任何问题?那我想请问一下被告方,笔录所记录的是具有真实性,可是时间呢?”

苏白开口反驳。

“当月15日上午,我方当事人肖平军在大发超市门口进行维权。”

“超市总经理王海和超市负责经理,整个上午都在处理肖平军维权的事情。”

“工商管理出具的证据是15日上午十点接受的约谈。”

“现在被告方告诉我方笔录所记录的都是真实的,笔录的内容的确是真实的,可是为什么在时间点上对不上?”

“时间点上对不上,属不属于伪造的证据,这一点,不需要我再去陈述了吧?”

“如果真的是确定的真实证据,不会存在时间对不上的问题。”

“再有。”

“现在被告方大发超市的总经理负责人王海就在现场。”

“审判长可以当庭询问王海在当时是否前往了工商管理进行约见。”

“不过在这里,我想提醒一下被告方当事人,当庭如果有虚假的供词供言,是按照伪证罪进行处理,会被判刑。”

审判台席位上。

面对这种突发性,被告提交了伪造证据,并且被原告当场抓住的场景。

说实话……

彭光亮作为审判长审理过的案件不少。

伪造证据的见过,但是伪造证据被当庭指出来,且是有理有据的指出来的。

那就很少见了。

对于相关部门的约谈具体情况,彭光亮不了解。

但是根据双方的答辩,彭光亮也能听明白。

这意思就是说,相关部门没有进行约见。

但是为了消除影响和免于被控告不作为的情况。

在事后补了一个约谈说明,日期填写错了,造成了现在的情况?

还是说……存在着其他情况?

彭光亮看向王海开口:

“王海,对于原告人提出的当月15日上午,你在处理投诉的事情。”

“并没有时间进行约见,这件事情你还有相关的印象吗?”

面对审判长的提问,王海也陷入到了沉默当中。

这个让他怎么回答?

他虽然知道回答约见了,对工商管理是一件好事情。

但是刚才苏白进行了提醒,在庭审上陈述不符合事实的供述供言。

是按照伪证罪进行处理的!

当天他的确是没有约见,这后续的事情也是在后面进行补录的。

因为当时已经涉及到了案件开庭……

再有一点是,如果按照当时的时间,已经属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复。

对此,工商管理那边说,到时候安排一个在规定期限内的时间就好了。

反正作为当事人的他们,如果不将约谈的时间说出去,谁也不知道在什么时候进行约谈的。

就算是伪证,对方拿不出证据,证明这是伪证。

也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可是……让他没想到的是,这份证据在日期上填了当月的15号!

那天有那么多人看着呢,他怎么说?

所以对于这件事情,王海也只能进行含糊的回答:

“审判长,这件事情我记得不是太清楚了。”

……

审判台席位上,彭光亮敲响法锤。

对于伪造这件事情,说实话,还是需要依照相关的证明,来确定证据是否属实。

既然在这场庭审上,关于这些证据,有疑问。

又不能当庭确认证据的真假。

因为双方的答辩,都不能够确认真实。

说白了——双方各执一词,完全不能够判定是真是假。

只能通过物证局和法庭鉴定相关人员进行法律上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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